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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4月1日实施危险废物管理办法
来源:楚天律师发布时间:2011年04月02日作者:宁夏日报 高莉
宁夏4月1日实施危险废物管理办法 随意处置最高罚20万


  数据统计,我(宁夏)区工业危险废物年产生量约13万吨,尚有2.2万吨需要处置;医疗危险废物年产生量约6022吨,收集处置率仅为35.6%;科研、教学及其他社会生活所产生的危险废物年产生量约260吨,尚未做统一的无害化处置。为此,我区将危险废物管理纳入法治化轨道。4月1日,《危险废物管理办法》正式实施,填补了我区危险废物监管立法的空白,也使我区危险废物监管立法工作走在了全国前列。

  危险废物的产生、处置、管理与大家的生活息息相关。《办法》规定,从家庭日常生活垃圾中分类收集的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和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油漆和溶剂及其包装物、废矿物油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像纸、废荧光灯管、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镍镉电池和氧化汞电池以及电子类危险废物,其运输、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全部纳入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办法》规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当自产生危险废物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县(市、区)环保部门申报危险废物产生量,并如实报送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其中,危险废物产生量在20吨以上不足50吨的,向设区的市环保部门报送;年产生量在50吨以上的,向自治区环保部门报送。

  另外,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存在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擅自倾倒、堆放、焚烧、填埋危险废物的或擅自关闭、停用或者拆除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由环保部门依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发生污染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重大污染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